(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贵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