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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贵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