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葛军洋、吴艳红与吴艳红、楼息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69号原告:葛军洋。委托代理人:楼晓航。被告:吴艳红。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被告:楼息芳。被告:楼志尧。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洋与被告吴艳红、楼息芳、楼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葛军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