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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占平与河北坤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书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王占平。委托代理人蒋继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坤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城市新秀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连书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连书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平与被告河北坤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书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坤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坤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占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平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