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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其香与四川省医学科学院#U2022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其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其香,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峰,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罗其香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其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