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顾远、范从兰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4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家庭、吴广兵,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顾远,男,39岁。被告范从兰,女,32岁。被告王正松,男,59岁。被告曹恒花,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顾远、范从兰、王正松、曹恒花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顾远、范从兰、王正松、曹恒花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回对被告顾远、范从兰、王正松、曹恒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