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袁某,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红肖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涉及隐私,于2015年8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彩霞、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1994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尚好。女儿出生后,被告家里重男轻女,对原告及女儿变得冷淡。结婚没几年,被告因病住院,脾脏和部分胃被切除,后不能再干重活,家庭重担落在原告一个人肩上。被告直到30多岁的时候身体有所好转才开始做保安等较为轻松的工作,但收入只够他自已使用,女儿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花费都是原告一人挣钱承担。而且,被告上班后,住在单位不回家,缺少对原告及女儿应有的照顾。被告一有不顺心的事,就殴打原告及女儿。现女儿已经成年,原告再无需担心离婚会对女儿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陈述严重违背事实,被告对家庭十分负责,也非常照顾小孩,没有重男轻女的行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活中难免会因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没有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而且被告多年来一直打工挣钱、盖房,被告的收入也一直交由原告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于1994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偶因生活琐事、经济情况、照顾家庭等问题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经济情况、照顾家庭等问题偶有争执,但是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彼此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只要能以家庭为重,在相处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郜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