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凡龙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10号原告凡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凡龙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莉审 判 员 张霞人民陪审员 崔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