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