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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