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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毕××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452号原告毕××。被告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毕××担负。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