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连与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连,欧星球,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连,女,土家族。被执行人欧星球,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志华,女,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连与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周金连偿还借款本金30.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25元,现已执行到位53525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欧星球除本院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金连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欧星球、张志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