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博野县安普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白占营、刘大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博野县安普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西街村。法定代表人:闫雪倩。职务:经理。被告:白占营。被告:刘大会。被告:王博强。原告博野县安普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占营、刘大会、王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将被告白占营部分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白占营名下银行存款和原告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博野安普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即高会茹名下农行博野支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博野安普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即闫朝霞名下农行博野支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白占营名下农行蠡县支行存款35863.24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白占营名下建行蠡县支行存款45182.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