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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夕伦与陈厚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夕伦,陈厚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赵夕伦,教师。被执行人陈厚柱,教师。赵夕伦与陈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盱桂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厚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夕伦借款110000元及利息88000元。案件受理费426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80元,由被告陈厚柱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陈厚柱在官滩小学的工资已被冻结、住房公积金在诉讼阶段已被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陈厚柱在官滩小学的工资已被冻结、住房公积金在诉讼阶段已被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桂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