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审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彭荣银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彭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审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荣银,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执行人彭荣银未经批准建库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04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5)第04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王恩泽审 判 员 冯化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