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