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海华与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华,张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华被执行人张玉虎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海华与被执行人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张玉虎的住所地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并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开有营业餐饮店,为便于该案顺利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466号执行案即申请执行人刘海华与被执行人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