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王秀侠,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濉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王红亮,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彭兴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秀侠,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第三人:刘敏,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亮诉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秀侠、刘敏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需要先进行民事诉讼,王红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红亮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亮撤回对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