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晁智荣与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反诉被告)晁智荣,男。被告(反诉原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晁智荣与被告(反诉原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以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晁智荣、被告(反诉原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晁智荣、被告(反诉原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375元、反诉费46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