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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秀芝、金子棋等与张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芝,金子棋,张博,何世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5-1号原告高秀芝,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金子棋,男,201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常东霞,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博,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何世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6810682-7。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原告高秀芝、金子棋与被告张博、何世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