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豆某某,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赔偿赵某某16614.78元及诉讼费381元。判决生效后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未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在陕西彬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有存款。2015年8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存款17144.78元,执行受理费149元赵某某预交由彬县某某镇土陵村村委会承担。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领取案款17144.78元,现案件���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