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立兴与被告恒盛昌(福建)投资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兴,恒盛昌(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林立兴,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盛昌(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渔港中路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兴诉被告恒盛昌(福建)投资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立兴负担。审判员 田兴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