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张某,柯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负责人费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某,该行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被告柯某,男(系张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诉被告张某、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陶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