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建设与杨建设、吕俊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建设,吕俊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4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艳菲、马唯,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建设。被告:吕俊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设、吕俊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