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凯莉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莉,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凯莉,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齐永波,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东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娜,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勇,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曹丽鹏,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莉与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