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