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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房仁秀与宋星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仁秀,宋星萱,房桂香,房向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房仁秀,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星萱,城镇居民,现在法国留学。委托代理人宋小芹,城镇居民。第三人房桂香,城镇居民。第三人房向阳(曾用名房桂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房仁秀与宋星萱、第三人房桂香、房向阳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仁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仁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