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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533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轩,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玉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称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卜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3日。借款到期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4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借款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庭审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www.lawtime.cn/info/hetong/﹥》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卜某偿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