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龙发装饰公司与李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发装饰公司,李鸿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龙发装饰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进(特别授权),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鸿伟,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龙发装饰公司诉被告李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发装饰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发装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