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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龙发装饰公司与李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发装饰公司,李鸿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龙发装饰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进(特别授权),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鸿伟,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龙发装饰公司诉被告李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发装饰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发装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