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冷立春诉高健波、李瑞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立春,高健波,李瑞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冷立春,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高健波,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瑞齐,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立春诉被告高健波、李瑞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立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立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冷立春承担;剩余12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冷立春。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