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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与杨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杨文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009号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法定代表人吴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志,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文化,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六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华松顺昌石材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