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仲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徐旭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徐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仲审字第00027号申请人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城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旭。申请人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268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申请依法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但未按规定预交案件申请费,且经本院依法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268号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焱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