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朱少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朱少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孙彩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少卿。委托代理人刘居艳,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朱少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少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程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