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调确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育��诉谢来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育蓉,谢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调确字第36号申请人赵育蓉,公民身份证号×××,住齐市。申请人谢来运,汉族1952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齐市。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赵育蓉与谢来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因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纠纷的主要事实:2011年1月10日,申请人谢来运之母郝金荣以其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安居小区12号楼03单元03层02号楼房作为抵押,向申请人赵育蓉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于2014年末偿还。因郝金荣于2012年3月10日去世,未能如约偿还欠款。对郝金荣遗留的上述抵押房产,其四名子女只有申请人谢来运要求继承。其余三名子女经齐市公证处公证声明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份额。上述抵押房产现由申请人赵育蓉占有使用。本院另查明:双方申请人于齐市建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申请人对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认定的借贷继承事实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均不持异议;对诉前调委会所认定的借贷事实有郝金荣出具的借条为证。对上述借贷抵押的房产的继承问题,有齐市公证处(2015)黑齐鹤证内民字2032号、2033号、2034号公证书证实,其他三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份额的声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育蓉与谢来运之母郝金荣之间的借贷纠纷事实,有郝金荣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申请人对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申请人谢来运依法继承其母上述抵押房产的事实,亦有相��的证据证实。双方申请人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育蓉与申请人谢来运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即:申请人谢来运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赵育蓉借款20万元;如到期不能偿还,以借款人郝金荣抵押的座落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安居小区12号楼03单元03层02号建筑面积40.08平方米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抵偿借款。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