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火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火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徐火祥,曾用名李辉,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火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73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火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火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