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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建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5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64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