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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晓军与人王世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军,王世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丁晓军,男,汉族,1968年6月5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北安村一社。被执行人王世吉,男,汉族,1957年12月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区**栋***室。申请执行人丁晓军与被执行人王世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被执行人王世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丁晓军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