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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傅顺林、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顺林,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傅顺林。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顺林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5.00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傅顺林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嫒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