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诉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金盛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金盛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负责人李君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左永宏,该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天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仲荣,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兰州金盛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邵新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发俊,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凯程学校)诉被告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图奥博���司)、兰州金盛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程学校委托代理人左永宏,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仲荣,被告金盛强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晓娟、何发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程学校诉称,原告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于2014年8月份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处购买28辆捷达教练车,每辆车单价8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向原告交付了28辆车,但至今未交付28辆车的备用钥匙,其中有8辆车未交付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是经被告金盛强公司的授权代表金盛强公司在庆阳市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作为授权者应对被授权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与泓图奥博公司一起承担交付车辆及随车手续的义务和责任,且被告金盛强公司扣留了上述车辆相关手续。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交付28辆捷达1.4L手动挡教练车的备用钥匙,并交付其中8辆车的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2、判令被告赔偿因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和随车手续给原告经营带来的经济损失4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泓图奥博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28辆车的备用钥匙,其中有8辆车未交付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在被告金盛强公司处,故无法交付,对于原告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故不应支持。被告金盛强公司辩称,其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未将全额购车款支付金盛强公司故不能交付上述备用钥匙、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原告凯程学校为支持���诉求,举证如下:1、车辆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28辆捷达教练车,每辆车单价82000元的事实。2、汇款凭证,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的事实。3、告知函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促交车,被告承诺于十天内交付车辆的事实。4、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是经被告金盛强公司的授权代表金盛强公司在庆阳市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的事实。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证据为授权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是经被告金盛强公司的授权代表金盛强公司在庆阳市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的事实。被告金盛强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车辆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其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经当庭质���,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对原告凯程学校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金盛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凯程学校及被告泓图奥博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对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凯程学校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于2014年8月份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购买28辆捷达教练车,每辆车单价8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向原告交付了28辆车,但至今未交付28辆车的备用钥匙,其中有8辆车未交付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被告金盛强公司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从被告金盛强公司处购买250辆捷达教练车,且已经向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交付部分车辆,交付后的车辆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将28辆销售给原告凯程学校。因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将车款未向金盛强公司付清,��金盛强公司未向泓图奥博公司交付备用钥匙、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凯程学校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书面达成车辆买卖合同,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车款,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也交付了车辆,故原告凯程学校与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车款后,未交付原告车辆备用钥匙及8辆车的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车辆备用钥匙及8辆车的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和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泓图奥博公司在被告金盛强公司处购买车辆后再以其自己名义将车辆出售给原告凯程学校,双方属于两个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故原告凯程学校不能向被告金盛强公司主张权利。即使被告泓图奥��公司与被告金盛强公司之间出具的授权书真实有效,双方并不形成代理关系,被告泓图奥博公司以低价从被告金盛强公司购进车辆,后以较高价格出售给原告凯程学校,从而赚取差价,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代理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认定为二被告之间实质属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凯程学校对被告金盛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经济损失48000元,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原告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28辆捷达1.4L手动挡教练车的备用钥匙,并交付其中8辆车的合格证、购车发票、随车文件;二、驳回原告庆阳市凯程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交付事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0元,���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庆阳泓图奥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