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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026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杨、黄喜平,均系该单位职员。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