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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汉平,李卉,夏海,李旭东,胡桃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870-1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郑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勇,男,汉族,该行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桃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汉平,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卉,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夏海,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旭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桃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汉平、李卉、夏海、李旭东、胡桃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