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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郭中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郭中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建海,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诚河,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中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洪龙,汶上刘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海与被告郭中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晨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