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郭中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郭中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建海,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诚河,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中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洪龙,汶上刘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海与被告郭中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晨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