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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娜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李娜,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酒守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