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娜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李娜,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酒守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