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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被执行人秦艳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秦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史家村。被执行人秦艳华,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史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与被执行人秦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