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献广与王家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献广,王家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42-2号原告:谢献广,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举,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献广与被告王家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献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谢献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献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献广负担。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