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海颖与李海华、李志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李海颖。被申请人李海华。被申请人李志青。被申请人孟祥极。申请人李海颖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李海华、李志青、孟祥极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海颖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729号天厦嘉园彩虹苑1号楼1层小房40,2层4单元2××号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海华、李志青、孟祥极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