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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宫XX与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X,李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宫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张 玥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