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宫XX与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X,李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宫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张 玥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