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徐某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