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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徐某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