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杜辉与夏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90号原告杜辉。被告夏绍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杜辉诉被告夏绍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辉撤回对被告夏绍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