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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荆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韩立涛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