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荆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韩立涛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