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胜武、朱会平、朱建林、岳清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胜武,朱会平,朱建林,岳清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刘胜武,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1********。被告:朱会平,女,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57********。被告:朱建林,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4********。被告:岳清泉,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1********。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胜武、朱会平、朱建林、岳清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胜武、朱会平、朱建林、岳清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