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奎波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心心烤肉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奎波,大连市沙河口区心心烤肉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韩奎波,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心心烤肉店,经营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刘臣,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波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心心烤肉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诚诚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萍 百度搜索“”